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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院衛生署公告
以基因改造黃豆及基因改造玉米為原料之食品標示


發文日期: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二日
發文字號: 衛署食字第0900011746號
依        據: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六款

公告事項:

  1. 以基因改造黃豆或玉米為原料,且該等原料佔最終產品總重量百分之五以上之食品,應標示基因改造」或「含基因改造」字樣。

  2. 已非基因改造之黃豆或玉米為原料之食品,得標示「非基因改造」或「不是基因改造」字樣。

  3. 非基因改造之黃豆或玉米,若因採收、儲運或其他因素摻雜有基因改造之黃豆或玉米未超過百分之五,且此等摻雜非屬有意摻入者,得視為非基因造黃豆或玉米。

  4. 使用基因改造之黃豆或玉米所製造之醬油、黃豆油(沙拉油)、玉米油、玉米糖漿、玉米澱粉等,得免標示「基因改造」或「含基因改造」字樣。

  5. 前述標示字樣應加標於品名或黃豆、玉米原料成分之後或其他明顯處所,其字體長度及寬度不得小於二公厘。

  6. 強制標示開始時實施日期:

    (1) 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一日:農產品型態之黃豆及玉米,包括黃豆、黃豆粉、玉
          米、碎(粉)狀玉米。
    (2) 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一日:以黃豆、玉米為主原料之初級加工食品,包括豆
          腐、豆乾、豆漿、豆花、冷凍玉米、罐頭玉米、黃豆蛋白製品。
    (3) 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一日:其他較高層次含黃豆、玉米之加工食品,惟不包括
          醬油、黃豆油(沙拉油)、玉米油、玉米糖漿、玉米澱粉等加工層次高且最終
          產品中不含轉殖基因片段或蛋白質之黃豆、玉米加工食品。

  7. 自願標示開始實施日期:民國九十年一月一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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